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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2 04:3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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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10 号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辖区的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的航标,由海事管理机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省航道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航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航标管理职责,打击侵占、破坏、偷盗航标或者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航标的规划、建设工作。

  编制航标规划应当遵循便利航行、保障安全、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并与防洪、港口、航道、航运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港口、航道、航运等发展需要,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规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

  (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

(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

(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

(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

(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

  搬迁、拆除、调整、恢复航标以及采取替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专用航标或者需要搬迁、拆除或者调整航标的,应当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航标类型、用途、作用距离、灯质、标位、预定工期等航标设置方案及设计图纸;

(三)航标检查、保养、维护等航标维护方案;

(四)设置于新建港口、航道的,应当附有完整的航标配布图。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完成航标设置。

  第十一条 专用航标的设置、搬迁、拆除或者调整的行政许可程序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将航标异动情况,按照通航需要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抄送军事、海洋与渔业部门。

  设置或者撤除航标,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发布航标动态和航道通告。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航标设置、维护质量标准,确保航标设置、维护质量。

  航标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航标技术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定航标工作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及时填报,定期整理,归档保存;

  (二)制定航标维护质量检查办法,建立航标质量保证体系;

  (三)航标设备应当选用合格的定型产品和具有规定的储备量,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发现航标损坏、移位、效能失常等状况应当及时报告航标管理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阻挠航标建设,严禁侵占、破坏航标及其场地、器材,禁止一切危害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拾获漂失的航标,应当及时归还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其他装置。

  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航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收悉。我局认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东省海丰县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我局在此之前未作过文字答复。关于对烟草部门违法销售罚没走私卷烟案件的处理问题,我局经济检查司曾于一九九一年
一月二十二日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经检便字(1991)6号文〕,请你局及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妥为解释。
附件:经检便字(1991)6号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司关于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的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函字〔1990〕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的“倒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单位购买,或接受上级分配的国家专控(包括专营、专卖、计划供应、计划分配、计划调拨、专项使用、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以及批文、票证、指标等以后,转手将其销售,从中获取经
济利益的非法经济活动。
二、烟草专卖系统内部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1988年5月27日烟草专卖规定,以批发价结算调拨销售罚没走私烟的行为,实际是烟草专卖部门收购(购买)走私卷烟后,违反烟草专卖有关规定,将其转手销售从中牟利的过程,属于倒卖专卖物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查处。


三、卷烟价格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价格之上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违者,应根据物价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1991年9月12日
明天,请?上台作反腐报告

       杨涛


近日,笔者随意浏览新浪网,便看到不下十条有关贪官落马的新闻。第一条是关于重庆市宣传部长张宗海的消息,张宗海因涉嫌受贿于2004年4月份被审查并“双规”,其主要问题是受贿300万元和生活腐化。第二条是关于江西省原上饶市市委书记余小平的消息,江西省纪委的通报称其道德品质败坏,嫖宿卖淫女;生活作风糜烂,长期包养情妇;指使某中学校长违反规定将儿子推荐为省级优秀学生,并弄虚作假保送到北京某大学就读。接下来还有广州番禺区原区委书记梁柏楠涉嫌受贿被查处等消息若干条。
看到这些贪官纷纷落马的新闻,笔者不禁有个担心,今后请?上台作反腐报告,才不会产生今天还在台上反腐倡廉,明天就成了反面典型的黑色幽默呢?
请党政一把手给大家敲警钟吧,万一他又是个余小平第二个,暗地包养个情妇,不又让人笑掉大牙;那就请宣传部长来吧,恐怕又不行,?都知宣传部是个清水衙门,可张宗海居然冒出个受贿300万:实在不行就请反腐的人来,总可以了吧,岂慢,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人称“反贪标兵”的原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韩建林,由于涉嫌违纪,目前已被立案审查。天啊!这么多部门的官员,难道居然找不到一个让我们能放心上台作反腐报告吗?
那就只好让咱们的小老百姓中找个上人上台作反腐报告吧,这也许可能还让我们更放心。这倒不是说老百姓的廉洁意识、道德水平就一定比官员更高,关键是至少老百姓不掌有权力,腐败还找不上他的门槛。
话虽这么说,但笔者也知道自己的推论过于偏激。毕竟,某些官员的腐败不能代表所有的官员,即使是执法、司法部门的人员腐败的行为令人难忍,但事实上也只是少数人,官员当然有资格上台作反腐报告。
不过,下面二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不让笔者真正担心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的黑色幽默会一再重演。
一是如果我们的制度不确实解决防范官员的腐败的问题,官员的“前腐后继”的事情必将永无休止。某省三任交通厅长相继落马的事情令我们揪心,也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人性弱点,追求私利可谓是人的天性,我们万万不可将廉洁完全寄托于人的道德自律,制度的防范永远是我们反腐的第一要务。
二是如果我们的监督不能确实到位,腐败分子必将无所畏惧,永远会心存侥幸。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还受制于同级党政,命运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果我们的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还是仅在于下级官员而不能对同级官员监督,那么腐败就不能得到近距离、及时、有力的监督,腐败分子也将视是否被上级的查处视为一种运气,腐败的脚步也不会得以遏制。我想即使中纪委再招兵买马一万人,恐怕其效果还是治标不治本。
制度建设不完善,法网不严密,老百姓就永远有理由怀疑,今天在台上给我们作反腐报告的官员,明天会落马吗?那么,指望他们对反腐报告充满信心的愿望也可能落空。如果老百姓对反腐没有了信心,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但愿,请官员上台作反腐报告不再会是个问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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