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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21: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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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

  第二条 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1.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县级档案馆同时接收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2.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3.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如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工程局,农业部门下属的种子公司,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剧团,教育部门下属的专门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专科医院,工业部门下属的生产地方传统名优产品或具有特种生产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以及村民委员会等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单位,可选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 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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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已经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重点做好九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提供土地。继续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复垦,进一步规范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继续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各项制度,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建立完善基本农田监管体系。开展以为农业服务的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农村地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活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做好土地征用等突出问题的处理工作,注重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全面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研究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协调和裁决机制。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总结推广征地补偿安置试点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农村地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建设用地选址地质环境评估,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规划


重点编制实施好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全国地质工作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重大工程的前期论证、申报和落实。继续推进国土规划试点。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报国务院审批。加快推进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启动新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各地抓紧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前期工作。严格实施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一五”规划。


三、继续严把土地闸门


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搞好开发区土地定界和公示,严格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和升级的审批标准,防止盲目新建和扩大开发区,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用地管理。继续发挥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在执法监察中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重大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地区实行“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调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继续从严控制农用地转用。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批后检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的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出台新的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制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考核办法,全面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调控。根据居住用地价格变化状况,调控土地供应。加大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


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经济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税费在调控土地供应中的杠杆作用。


强化地籍成果应用。完善国家级开发区预警预测系统,继续对全国5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其他重点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应用地籍统计数据,分析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指标的量化关系。建立土地融资动态监测制度。


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一是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各类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二是从分类管理入手,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三是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制度。四是从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推动已有矿山整合,对新建矿山设定最低开采规模。五是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六是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开发秩序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


加强油气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研究制定支持油气资源勘查开采的政策措施,继续组织实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加强油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和良好勘查开采秩序。全面实施钨、稀土等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


五、认真落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政策措施


继续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强化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和成果集成,不断提高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质量和服务水平。按照建实建精建强的要求,加快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加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区、重要成矿区、重要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以及重大地质问题关键区及我国管辖海域基础地质调查,提供一批基础图件和数据。继续开展重要江河流域的环境地质调查与监测,启动矿山环境的遥感动态监测工作。继续推进多目标地球化学和城市调查试点。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试点。精心组织实施战略性矿产远景调查,摸清资源家底,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


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加强地质成矿基础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应用。开展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类型的地质勘查科技攻关。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等手段,提升矿产勘查的效率和水平。


加大对矿产勘查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积极推进建立地质勘查基金,促进落实允许矿业企业勘查支出进成本的政策,加大对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的勘查投入力度,全面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力争实现新的突破。加强地勘行业管理,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


加强汛期和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落实汛期灾害巡查、灾情险情速报和灾害预警预报等防灾制度,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延伸到基层,尽最大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造成的群死群伤。汛期结束前,完成三峡库区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和重点地区专业监测网建设。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完成200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积极推进联合防治体制建设,对华北平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汾渭地区地面沉降实施综合治理。


重视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调查、评价和监测,积极推进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突发性地下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搞好工矿废弃地的土地复垦和利用管理。从完善政策和法规入手,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继续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进一步推进地质公园建设,加强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保护。


六、努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稳步推进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加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加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开展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土地市场的新思路、新举措。规范土地储备制度,优先收储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加强宅基地管理,解决好城中村、城边村浪费土地的问题。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新增用地成本,鼓励使用存量土地,增大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合理流转。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促进现有开发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认真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综合试点工作。


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山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调查。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具体标准,加强开发利用方案审核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制定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政策,重点推进利用低品位、共伴生矿和尾矿资源。大力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公布淘汰技术目录。开展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评比表彰一批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企业。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和试点工作。


七、进一步提高海洋和测绘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认真执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等各项规划,抓好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加快海洋法制建设,推动海岛立法工作,促进《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金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构建全海域管理动态监测监视信息网络,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应急管理。加强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查处违法用海案件。继续做好极地与大洋工作。进一步拓宽海洋公益服务领域。


全面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研究制定引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强网上地图监管。加强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发布工作。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空间定位基准建设和高分辨率测绘卫星项目的立项进程,着力抓好西部1∶5万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工程和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测绘信息化建设。加大开发测绘公共产品的力度,尽快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众版地形图。着力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车载导航等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测绘在社会公共服务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中的作用。


八、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制度,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部属各事业单位都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开展重大问题调研,增强支撑能力。


加强地籍和储量管理。推动建立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统计、登记制度,实施《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完善土地统计制度,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建立和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开展土地权利理论研究,完善土地产权体系。完善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加强储量登记统计。


大力推进国际合作与科技创新。以周边国家和世界资源大国为重点,继续完善国土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格局,办好2006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开好国土资源科技大会,全面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快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加快实施“金土工程”。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完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制度,以信息化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现代化。
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积极推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为完成国土资源各项目标任务创造良好氛围。


九、继续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


推进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到位。继续落实国务院和中组部的要求,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和基层国土所的建设为重点,保障体制到位、职能到位。开展创建“先进厅局”活动,推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实施“国土资源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继续重视加强“窗口建设”和改革审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搞好团结协调,提高班子凝聚力。加强重大问题研究,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十项便民措施”。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监管,开展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的考评。加强干部考核任用制度建设,大力培养青年干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围绕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部及省厅教育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

                   联系电话:029—87294487、87292297

                   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指导与监管。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在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确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方案;

  (二)方案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研究通过;

  (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二)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辅系列的档次。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超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有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勿滥,控制聘任数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人员编制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