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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对大众传播资源的接触与享用/宋小卫

时间:2024-07-24 06:0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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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对大众传播资源的接触与享用

宋小卫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北京 100026)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触犯刑律而身处监管羁押场所的公民,其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权益,虽然将受到约束与限制,但仍应获得视听阅读的适当机会和条件。对罪犯而言,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不仅是一种与劳动改造并列的教育改造方式,同时也是其作为公民和人权的主体而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处遇。
  关键词:罪犯 大众传播 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是我国监狱法制体系的主干性法律。该法对监狱行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刑罚的执行、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事项作了全面的规定。
  罪犯虽然是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但作为人权的主体和国家的公民,他们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仍享有法律确认的权利。《监狱法》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和合乎人道的待遇以及监狱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的文明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6条、67条的规定,实际隐含了对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利益认可与关照: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这两个条文中含有要求监狱设立图书阅览室、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内容。图书阅览室是提供书籍和报刊资料的场所,(1)文化娱乐活动的常见形式就是读报、听广播和看电视。所以,设立图书阅览室和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的目的,应该包括依法为罪犯提供接触大众传播的条件和机会。曾参与《监狱法》制定的法律工作者,对该法第67条的释义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释义者指出:“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有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增强罪犯生活情趣、充实罪犯业余生活、活跃改造气氛,提高改造质量。因此,本条将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娱乐活动作为监狱一项法定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实践中,罪犯文体娱乐活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监狱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球类、棋类比赛,成立文艺演出队,设立文艺活动室等,也可以通过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开展不同形式的文体娱乐活动。通过组织内容健康、活泼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教于乐,促进改造。”(2)
  事实上,根据我国法规的规定,凡是以国家强制力将一定社会成员隔离于社会、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包括已决犯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都应该为被依法隔离其中的囚犯(3)提供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适当机会和条件。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4)、《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1991年)、《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4)
  不言而喻,基于刑罚的性质和监管改造的需要,囚犯在关押场所内以大众传播为对象的视听阅读活动,必然经过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的过滤,从而在内容上表现出它们的不完整性,有的自由会受到限制,某些权利可能被暂停行使。例如,根据司法部制定的狱政规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规定,监管改造机关将对囚犯的媒介视听自由予以约束。该规范第30条规定:“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第57条规定:“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和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尽管已有学者指出,《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30条的规定,单纯强调罪犯行为矫止,而对分级处遇(5)的需要缺乏应有的考虑。这一规定适用某一级别的罪犯也许是适宜的,适用各级别罪犯则显然过于严厉,不利于激励罪犯接受改造。(6)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因触犯刑律而身处监管羁押场所的公民,其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权益之享有与行使将受到更多的约束与限制。
  不过,有一点值得讨论的是,国内有关狱政管理的规范文件,通常将允许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资源单纯认定为一种加强改造,接受教育的手段。如果这样的话,就意味着罪犯只有在接受感化教育时才能享有这些处遇,当感化教育的施行者认为另一种方式更为有效的时侯,罪犯接触和享用大众传播的机会和条件就会随时削减甚至全部失去。笔者以为,倘若将改造罪犯当成确认其接触与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唯一理由,则无异于否定了罪犯首先是作为一个具有基本人权需要的主体存在的事实。对于罪犯而言,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不应仅仅是一种与劳动改造并列的教育改造手段,而且应该是作为公民和人权主体基于法律及时代人权之要求,应当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处遇。
  根据上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先后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囚犯权利问题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规定,罪犯人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同外界接触权”,即不应将囚犯完全隔离于外部世界,而应注意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以便今后能够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7)因此,囚犯应获准在必要监视下,以通信或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同时,还应允许囚犯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以使他们能够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获得健康的文化娱乐。比如,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人权约法《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9条就明确规定:
  “囚犯应该以阅读报章杂志和特种机关出版物、收听无线电广播、听演讲或以管理单位核准或控制的类似方法,经常获知比较重要的新闻。”(8)
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上述囚犯权利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亦有所体现。我国发表的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1991年)指出:
  “中国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1992年)也曾介绍:
  “罪犯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听广播、看电视,了解国内外大事,与外部对社会保持一定联系。”
  “监狱、劳改场所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备有政治、文化、文学、科技等书籍和各类报刊,供罪犯阅读,同时允许罪犯自费订阅报纸、杂志。”
国内的新闻媒体,亦对狱中罪犯的视听阅读生活时有介绍和报道。(9)所有这些针对服刑人媒介使用自由的限制与保留,无不体现了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道主义原则,同时也说明,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接触与享用大众传播资源,业已成为我国罪犯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处遇。

注释:
*本文所说的大众传播资源,泛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面向公众提供的各种精神产品和传播服务。
(1)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07条第2款规定:“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单位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阅览室要选订各种全国性发行和本地区发行的报刊杂志。并允许犯人自费订阅有利于学习改造的书报杂志。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上述规定可以作为理解《监狱法》第66条有关设立图书阅览室事项具体内容的参考。
(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3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2384-2385页。
(3)在监狱法的研究中,“囚犯”概念的指称范围比“罪犯”更广泛。前者一般泛指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等。而后者仅指已决犯监狱的关押对象。(夏宗素、耿光明、冯昆英:“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13-14页)
(4)《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35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设置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运用电影、电视、广播等进行辅助教育。经常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编写墙报,自编自演有教育意义的文艺节目。”《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每天要让收审人员听广播、看报纸。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图书室或阅览室,还可以组织收审人员看电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42条第2款规定:“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强制戒毒所应当组织戒毒人员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参观学习、自编自演文艺节目等活动,活跃戒毒人员生活。”《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5) “处遇”是伴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产生而出现的一个监狱法学范畴。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设计的刑罚体系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产生怀疑,提出应对不同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对待和矫治,不能单纯依赖刑罚来控制和预防犯罪。本文所称的处遇,泛指国家对罪犯所采取的监狱处置措施。
(6) 参见夏宗素、翟中东:“试析监狱法律体系内规范的协调”,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1期,5-7页。
(7) 参见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82-83页。
(8) 刑法改革国际编写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对该规则第39条有以下的说明:良好的实践应当是一般都允许囚犯全面接触监狱外面所有合法的新闻媒体。对这一规则的例外应当仅限于保障拘禁安全方面的理由,如对有助于从拘禁中脱逃或在监狱暴乱的物品可以限制。为了治疗来限制接触信息不是良好的实践。治疗依赖于与外界保持联系。因此,系统的剥夺关于当前事件的消息从理性上不能被看作是—种治疗的形式——特别是对于旨在保障囚犯释放后作为全面参与的公民回归社会的治疗措施而言。
  根据这一出发点,第39条规则对监狱当局规定了一项附加的责任,即提供接触“较为重要的消息”的机会,甚至对那些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自己获得此类消息的囚犯也是如此。监狱图书馆中应当订阅最重要的报纸和杂志。允许囚犯订阅监狱外面各种合法的杂志是良好的实践。应当鼓励私营机构为贫穷的囚犯免费订阅报纸和其他杂志。
  给予囚犯接触外界信息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向他们提供收听收音机节目或观看电视节目的机会。这意味着监狱将不得不提供收音机和/或电视。通常,这都是在囚犯能够在工作之余一起活动的具体房间中进行。(参见刑法改革国际编:《〈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于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138-140页)
(9) 为罪犯提供读报、听广播或看电视的条件和机会,是近年来有关罪犯狱中生活报道的常见内容,笔者随手记下的报道就有刘福利:“特殊球迷:墙内看球也来劲”,《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日,第22版;杨仲新:“崔家沟监狱解决读报难”,《陕西日报》1999年4月26日,第5版;朱洪波、李努尔:“大墙里面春意浓——天津监狱见闻”,新华社天津1998年2月4日电。(原文载于《江苏警视》2003年第4期,27-28页,发表时有删节)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你会《关于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应享受公费医疗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1974年1月17日科教计字第5号、卫计字第691号、财事字第7号《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但其经费由收入解决或者财政上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
围。1979年,根据执行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卫生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曾发文对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问题再次予以明确,但并未改变“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在贯彻国家改革、开放、搞活
方针的情况下,不少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在业务范围内都能取得一定收入,用于弥补业务支出,许多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形式上也从“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从目前情况看,“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包括县以上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积极组织合理收入,收入增加都
较快,按规定应依靠自身的收入解决医药费用。这并不改变这些单位的职工应享受的医疗待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只是重申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的规定。我们意见,实行“差额补助”的县以上工会事业单位,应同其他“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一
样,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1989年12月7日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工作2009年第2号预警通知

教基一厅〔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到来,我国进入了高温、强降水、雷击、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期;此时正值端午节、六一儿童节和暑假等节假日,是广大师生集体外出旅游、夏令营、游乐、疗养活动的高峰期,也是中小学生意外事故,尤其是溺水、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要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做细、做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尤其要教育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不要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要进一步与社区、村委会、家长密切联系,了解学生上下学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江(河)、池塘边设警示性标识。大力推行学生放学路队制,通过聘请游泳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等方式,严防学生上下学时发生溺水事故。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大灾害。遇到重大险情或接到有关部门重大气象、地质灾害预警后,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课时间、提前放假或将学生转移到安全场所上课。要避免学生在上下学路上被洪水围困或冲走,避免抗灾能力较差的山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因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导致师生伤亡。

三、切实保障学生集体活动时的交通安全。针对假期学生集中返家、集体出行较多这一特殊时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黑校车进行集中整治。要教育学生离校返家、假期出游时拒绝搭乘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对交通运力比较困难的贫困山区,要争取政府的支持,统一为寄宿学生临时租用优秀驾驶员驾驶的安全车辆返家。

四、严格防控校园伤害事件。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工作,治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与有关部门一起完善学校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和基础安全设施;推行校园周边“见警察、见警灯、见警车”三见制度,加强学校门卫管理,落实校园、学生宿舍值班巡逻制度,严防外来人员对师生的伤害。及时化解校园内部矛盾,慎重处理学生违规行为,防止因处理问题不当而导致校园暴力事件或学生自杀事件的发生。

五、持续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我部发放到各地的安全教育图书、安全知识挂图、安全教育光盘和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基础教育一司栏目免费下载的安全教育资源,在广大师生中普及各类气象和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并针对暴雨、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校舍倒塌等灾害事故,组织师生有效开展专门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与逃生演练活动,提高其事故灾难应对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