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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22:1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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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2013年7月15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投资、建设、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高架道路(含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所)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空调、消防、防灾和报警、售检票、电扶梯、屏蔽门(站台门)、旅客信息系统、站内外导向标志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轨道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安全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安监、质监、城市管理、园林、水利、环保、文物保护、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相关各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及开发所涉及土地的储备工作,市土地收储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设施保护等方面优先保障轨道交通发展。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成立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简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项目的报批、审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支持重点工程的政策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安监、质监、环保、文物保护、交通、消防、人防、园林、水利等审批,由市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审批管理,各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优先办理轨道交通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电力、通信、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建设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公共交通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的制定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按照批准的规划,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编制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审批通过后纳入城市规划。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纳入规划管理控制之中,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红线范围内严格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与轨道交通设施连接、合建的项目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后,出具规划条件,办理审批手续。

轨道交通设施规划用地控制,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疏散空间。规划轨道交通站点用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车、社会车辆、长途客运、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具备条件的应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要求和建设时序供应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情况办理供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统筹协调”的原则。其他新建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冲突的,按照优先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办理。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时,相邻的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土地分层使用的原则处理,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其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市地名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命名预案,经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投资与土地综合开发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原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执行。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工作,建设单位具体负责融资方案的落实,市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驻专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轨道交通投资和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新建轨道交通的配套工程属市政工程性质的,列入市城建计划,并在市城建计划中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物业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对接的,应遵循有偿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站点边缘外侧500米范围内土地、轨道交通特定片区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围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时,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其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偿还债务。

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对轨道交通站点边缘外侧500米范围内有开发价值的地块优先收储,满足轨道交通建设融资需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综合开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轨道交通项目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予以减免;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可以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投资规模和建设特点,对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轨道交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设备供应、验收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等运作模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轨道交通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粉尘、废水、废气、噪音、振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负总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测单位以及其他与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负责。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应结合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模式及特点,制定专门的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轨道交通项目质量监督及验收标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质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永久或者临时迁改市政管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线综合设计的报批工作。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办理施工图报批以及规划、土地、建设等前期手续,并组织各自管线迁改。迁改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改管线时增容或提高标准的,增容部分及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再承担。

第三十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的监控设备、交通设施、环卫设施、公共照明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广告牌、宣传栏等,由各自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等工作。具备回迁条件后,产权或管理单位将原设施恢复,迁移和恢复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设施迁移需要开挖路面的,迁移完工后应由道路原维护单位负责及时恢复。

第三十一条 因轨道交通建设确需移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园林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并优化树木移植方案,尽可能减少树木移植的数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园林部门应及时审批,并负责组织移植工作。移植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涉及的路段,组织制订交通疏解方案及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七日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验收四个阶段。

轨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经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国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国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保护区及设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保护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工程施工前,保护区范围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工程竣工后,重新核实保护区范围,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是: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范围是: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道路(桥、站)工程结构垂直投影边线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五)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经规划批准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外,严禁建设其他项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局部调整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应书面征求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井、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灌浆、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载、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

(五)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横穿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作业,在施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控。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有权进入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有权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高架道路(桥、站)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移动、关闭、拆除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二)擅自污损、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站牌、测量设施、监视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四)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五)在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六)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七)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期间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建立举报处理机制,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应急和事故处置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由市应急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建立由市应急主管机构、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其他参建单位构成的层级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源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涉及轨道交通工程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相关部门预案相衔接。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应急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市属应急抢险队伍进行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各参建单位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抢险救援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属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事件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等,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 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五十条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参加工程保险,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监控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投资、建设、运营、设施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影响轨道交通正常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造成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供货、保险等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未经许可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作业或者未按审定的安全防护方案在安全保护区施工的,由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阻碍、谩骂、围攻、殴打执行任务的轨道交通建设人员,或妨碍轨道交通建设以及盗窃哄抢轨道交通建设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1992年10月19日,能源部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能源经[1992]579号),结合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现行电力行业建设单位使用外资有关会计制度的补充,对利用外资的有关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以加强和完善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外资的电力建设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以及相关的赠款等。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及东欧国家记帐贸易的建设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核算。
外资会计核算实行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以其他货币结算的收支业务和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一般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年12月31日公布的卖出价为本年记帐汇率折算人民币。两个年度末的汇率变化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为简便记帐,年度中发生的汇率变化可以不予记录反映。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可按编制竣工决算时的汇率调整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竣工决算办理后,还贷期间所发生的汇总损益直接转生产。

二、会计科目补充和使用说明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国外借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使用国外借款的情况,并按外资借款的具体情况设备“××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行贷款”、“技术合作信贷”、“特别信贷”及其他外债等三级科目。同时在每一个三级科目\下按“本金”、“利息”、“承诺费”设置明细科目。对部分外资借款由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的项目,可以“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财政部垫付利息及承诺费”二级科目,核算财政部垫付数及建设单位归还数。
(2)利用外资单位在使用外资支付工程进度款、调遣预付款、材料预付款、支付进口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等费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支付的外资借款利息、承诺费,在建设期内借记“待摊投资----国外借款利息”、“待摊投资----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贷记本科目或国内有关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竣工投产后的利息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对支付期较长,使用分次付款形式的合同,工程虽已完全,但在尾款付清前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可视同建设期内发生的利息和承诺费核算。
对发生的汇兑损益,工程编制竣工决算前的应计入建设成本,借记:“待摊投资--汇兑损益”,贷记本科目。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汇兑损益,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
(3)工程建成投产后按贷款协议偿还国外借款本息时的帐务处理。
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减免税和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用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还贷,借记“应交基建收入(还贷部分)”,“应交包干节余(还贷部分)”,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对用以上资金归还财政部垫付的利息、承诺费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财政部垫付利息承诺费”,贷记有关科目。
(4)国外借款由业主单位核算的,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可通过“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进行核算。业主收到国外支付通知书后转建设单位,借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本科目;建设单位收到业主转帐通知单位,借记“器材采购”、“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等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工程竣工后偿还贷款时,业主根据还贷时的汇率还款,还贷汇率与项目竣工决算时汇率之差直接转生产单位,并按竣工决算时的汇率通知建设单位冲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业主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建设单位借记“上级拨入投资贷款----国外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
国外借款在建设单位核算的,业主应对贷款的使用作好各种辅助记录,加强对外资借款的使用、支付等管理工作。
2.在“基建拨款”科目下增设“国外赠款”二级科目,用来反映和核算国外无偿损赠的资金和物资情况。对于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1)当建设单位利用国外赠款支付设备、材料采购款及咨询服务、考察培训费用等,借记“器材采购”、“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国外无偿捐赠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比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概算价入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借记“设备投资”、“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器材采购”科目使用的补充。在“器材采购”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和“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等采购业务。
4.在“采购保管费”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进口材料”两个二级科目,核算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进口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按费用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5.在“库存设备”科目下增设“进口设备”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并按设备类别、采购合同等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核算。由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期较长,特别是尾款通常要等设备投运后12~18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才支付,在设备验收入库时,就应将尚未支付的尾款按合同原币价和设备到货时汇率估价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货商尾款”。在尾款支付完毕后,再按实际支付数调整有关科目。
为便于掌握每个合同的支付情况,须根据需要建立辅助登记簿,包括合同号、信用证号、信用证开出日期、向银行申请支付书号,及到货设备数量、合同原币金额、每次支付原币金额和折算成赠、贷款货币金额等内容,用以加强进口设备财务管理,加强合同支付管理。
对进口设备合同中配置备品备件或专用安装工器具的,应力求在签订合同时注明金额,无法注明的,应根据同类产品价格或有关比例关系分析记帐。个别确定无法计算金额的,应设置数量备忘簿进行记录,以加强管理。
6.在“库存材料”科目下增设“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进口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将库存进口材料拨交施工单位(或承包商)抵作工程款或预付备料款时,按计划(概算或合同)价格,借记“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或“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贷记本科目。
计划与实际的价差列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7.“设备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设备投资”科目下增设“在安装进口设备”、“不需要安装进口设备”两个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完成的设备投资,并按设备进口合同、类别、用途等进行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列报完成时,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财务、统计制度列报。对采用多次付款方式进口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按设备的全部价值列报投资完成额。实际支付完毕后,对未支付预估列报的投资再按实调整。
(2)交付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概算内批准列入的),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8.“待摊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说明
(1)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汇总损益”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应由本工程负担的人民币对贷款原币折算率变化的差额。一般可直接进入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的应直接计入,不列“待摊投资”。对人民币与贷款货币的汇总损益、周转金帐户回补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本科目下明细核算。但采购原币与支付贷款货币的汇率风险及世行贷款按货币总库制计算的汇率风险不在本科目核算,可在平时作好辅助记录,为分析外汇风险积累基础资料。
汇兑损益一般每年计算一次。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等科目。
(2)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利息”和“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两个二级科目,反映和核算国外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承诺费及手续费。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等有关明细科目。
对“特别帐户”等存款利息收入、出国工厂检验费结余,一般应用于归还贷款利息支出,抵冲本科目。
9.在“转出投资”科目下增设“进口勘察设计设备”、“进口专用工具器具”等明细科目,核算经批准并列入工程概算内有关勘察设计施工专用的设备工器具等投资完成及转出情况。当设备、工器具到货验收入库后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等科目,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贷记“待冲基建支出”。对大型施工机具采用租赁方式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对一些经过批准进口,但未列入概算的勘察设计设备、施工机具等,由勘察设计费、施工机具费、设备台班费扣抵的,或由购买单位支付人民币的,应列入“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
10.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下设“国外借款”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用外资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有关其他各项支出。
11.在“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下增设“调出进口设备及工器具”、“调出进口材料”二级科目,按调出对象、种类明细核算,反映经批准有偿调拨给其他单位、工程的进口设备、材料、工器具的应收款项。
调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进口设备”等科目。收到资金后应作专户存储,用于归还国外贷款本息。在未归还前,根据需要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工程建设资金临时周转使用。
12.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美元户”、“日元户”等二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存款及使用周转金的支付、补充、结存情况。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较频繁的单位、可单独设立“外汇存款(××货币)”科目,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一个组成部分。
13.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单位原则上不设“外币现金”科目,但对有银行不收存的外币,可在“现金”科目下设“现金----××货币”核算收支结存情况。
14.在“应付器材款”下增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和“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利用外资进口设备过程中预付定金和应付尾款业务。预付定金时借记“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贷记“国外借款----××贷款。在设备到货时,应按到货设备的合同全价借记“器材采购”科目(不需安装设备到货并已验收入库可直接借记“设备投资”),贷记“国外借款”、“应付器材款----预付进口器材定金”、“应付器材款----应付国外供应商尾款”。在支付尾款时按实际数再调整有关科目。
1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国外索赔和违约金”二级科目,核算利用外资过程中进口设备、材料和承包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违约罚款等业务。根据合同规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所取得的索赔款、违约金等收入应专户储存,用以对设备器材质量问题的修复,缺、漏件的重新购置,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费用支出等。当工程完工后本科目如有结余,应全数作还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三、会计报表
(1)国内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按财政部、建行总行统一布置精神编报,并根据(91)财会字第94号文及本文有关规定补充。
(2)报送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告应按其有关要求编报。其中,在编制世行财务报告时,应根据世行要求及我国的财会制度,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基建投资表》。具体编报方法见附件。编报其他国外贷款机构的财务报表可参照。

四、附 则
1.本办法自1992年度开始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外资会计核算办法和世行报表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解释。

[附件]报世界银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格式
根据世界银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应将电力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电力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分别转编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建可不编)、《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基建投资表》(生产不编),然后予以合并,成为报送世界银行的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其中,基建报表按照有限合并的原则编制。现将各表的转编说明如下,并附统一的报表格式。对以下说明中所列的各项资料、数据来源的行次、栏次,均参照1991年度会计年报格式。
Ⅰ.生产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流动资产
(1)现金 会工1表第35行“货币资金”,+第47
行“专项存款”
(2)库存物资 会工01表第15行“定额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
(3)应收帐款 会工01表第32行“其他流动资产小计”
--第34行“特准储备物资”--第35行
“货币资金”
流动资产小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原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2行“折旧”--第9行“长期投资”中需专
项资产性质部分
(2)减:折旧 会工01表第2行“折旧”
(3)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1表第14行“固定资产合计”--第
9行“长期投资”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本表“固定资产原值”--“折旧”
3.专项资产 会工01表第58行“专项资产合计”--第
47行“专项存款”+第9行“长期投资”
中属专项资产性质部分
资产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小计”+“固定资产净值”
+“专项资产”
负债和权益
1.流动负债
(1)应付帐款 会工01表第91行“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
(2) --第97行“其他应付款”相加数+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3)应交政府 会工01表第98行“未交税金”+第99
行“未交利润”+第100行“其他未交数”
(4)流动资金借款 会工01表第80行“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负债小计 本表“应付帐款”+“应交政府”+“流动
资金借款”+“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 款”
2.长期负债
(1)基建借款 会工01表75行“基建借款”条款--(会
(国内) 工22表第25行4栏“国外借款”第25行9栏“国外借款”)
(2)基建借款 会工22表(3)基建借款分项目情况期末
(国外) 未还数分抑填列,其中世行贷款项目完成转
(3)其中: 生产部分根据项目填列按会工22表(3)
工程世行 中本单位世行借款工程基建借款期末未还数
贷款 填列
(4)减: 一年内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内资、外资
(5)其他长期借款 会工01表第67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第76行“投资借款” ̄第79行“应付
引进设备款”
长期负债小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外)+“基建借款
(国内)”+“其他长期借款”--“一年内
到期应偿还的基建借款”
3.权益
(1)国家固定基金 会工01表61行“国家固定基金”+62
行“企业固定基金”+63行“待转固定基
金”
(2)流动基金 会工01表64行“国家流动基金”+65
行“企业流动基金”+66行“国家拨入特
准储备资金”
(3)专项资金 会工01表118行“专项资金合计数”
权益合计 本表“国家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专项资金”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流动负债小计”+“长期负债小计”
--“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本表:长期负债小计/(负债和权益合计
--流动负债小计)×100%
流动比 本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注:1.“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中,属业主内部往来
款应相互抵销后填列,并予说明。
2.“基建借款”中一年内到期应偿还借款的本息应调
整转列“应付帐款”,并按国内、国外注明转列金
额。
3.本表“长期负债比”、“流动比”两个指标应在生
产、基建两表合并后计算。
二、损益表
项目 编制说明
1.售电量 会工03表第15行3栏电力部分
(百万度)
2.每年增长率(%) (本年度售电量/上年售电量--1)×100%
3.平均电价(分/度)会工03表第16行电力部分
4.销售收入 会工03表第1行电力部分
减:销售税金 会工03表第2行电力部分--会工01表(3)
第13行“减免税还贷本年已(补)交数”
5.净销售收入 本表“销售收入”--“销售税金”
6.运行成本
(1)燃料 会工11表第2行电力部分
(2)购电量 会工11表第3行电力部分
(3)运行费 会工11表第4、6、7、8行“水费、材
料、工资、福利”电力部分
(4)管理费 会工11表第11行电力部分
(5)基本折旧 会工11表第9行电力部分
(6)大修理费 会工11表第10行电力部分
(7)其他费用 会工03表第5行3栏“销售及其他费用”
电力部分--会工01表(3)第17行“减
免的教育费附加”本年已(补)交数
运行成本合计 本表“燃料”+“购电费”+“运行费”
+“管理费”+“基本折旧”+“大修理费”
+“其他费用”
7.运行利润 本表“净销售收入”--“运行成本合计”
加:营业外净 会工03表第14行1栏“销售利润总额
收入 合计数”--“电力销售利润总额”+
会工02表第13行“营业外收入”--第
14行“营业外支出”+第17行“其他
单位转来利润”
8.税前利润 本表“运行利润”+“营业外净收入”
减:所得税 会工02表第31行“应交所得税”
9.净利润 本表“税前利润”--“所得税”
10.利润分配
(1)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2)偿还贷款 (会工02表第20行“归还基建借款利润”
+第21行“归还专项借款利润”)+(会
工01表(3)第13行“减免税还贷已补
数”+第17行“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已补数”)
(3)企业留利 会工02表第24行 ̄29行+第34
行“企业留利”
(4)其他 会工02表第18行“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第22行“归还债券的利润”+“支付融
资租赁费的利润”
成本/运行收入 本表:(运行成本/净销售利润)×100%
比(%)
(税前)资金回收率 本表:(税前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税后)资金回收率 本表:(净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 ×100%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会工07表(1)第56行“固定资产净值
平均余额”或可简便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
资产净值”(年初数+年末数)/2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净利润 损益表中“净利润”
2.基本折旧 会工21表(1)第5行“更新改造资金”栏
3.大修理基金 会工21表(1)第5行“大修理基金”栏
4.其他内部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专用基金”本
来源 年增加数合计--第5行“更新改造资
金”、
“大修理基金”企业提取数--第4行4栏
“业扩资金增加数”--第6行“以本年利润中
提取专用基金数”--第10行“提前投产和还
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利润”--第11行“还贷
利润留利”)--会工02表第24行“技术转让
留利”
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净利润”+“基本折旧”+
小计 “大修理基金”+“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5.业扩资金 会工21表(1)第4行“业扩资金增加数”
6.其他资金来源 对会工01表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分析填列。
一般包括:
1.投资借款:会工01表第76行年末数
--年初数
2.专用借款:会工01表第77行年末数
--年初数
3.会工22表(1)第24行“用其他资金
还贷”的第6栏“归还基建借款”、
会工22表(2)第24行16栏“归还专
项借款”、第24行18栏“归还投资借款”
4.会工01表(3)第17行“减免的教育
费附加已补数”(减项)
非内部资金来源 本表“业扩资金”+“其他资金来源”
小计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内部资金来源小计”+“非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根据资产负债表分析填列:
1.资金运用:库存物资+(应收帐款
年末数--年初数)=资金运用增减数
2.资金来源:(应付帐款+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流动基金)的小
计数的本年--上年=资金来源增减
若“基建借款”中有“流动资金借款”
部分,也应分析列入资金来源项下,
计算本年较上年增加额
3.流动资产运用净增加=资金运用增
加额--资金来源增加额
2.专项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专项资产”本年数--上
年数
3.偿还借款 (会工22表(1)第19行6栏“用利润归
还基建借款”+第19行16栏“用利润
归还专用借款”+第21行6栏“用折旧
归还基建借款”+第21行16栏“用折旧
归还专用借款”+第20行6栏“用减免税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1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专用借款”+第24行18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投资借款”+第24行6栏“用其他资金
归还基建借款”--第24行6栏“其中:未单列
用于减免教育附加归还基建借款”+第23行6
栏“用基建收入归还基建借款”+第22行16
栏“用专用基金归还专项借款”)+会工01表
(3)第17行“用减免教育费附加已补数归还
基建借款”
4.上交政府 会工02表第32行“应交财政调节税”
+第33行“应交主管部门调节税”
5.专用基金支出 会工21表(1)第15行“专用基金本年
减少数合计”--第21行栏“归还基
建和专项借款专用基金合计数”
6.其他支出 1.提前投产留利分约施工企业等(会
工02表第26行--会工21表(1)第10
行)
2.会工01表第108行 ̄111行“工资基
金、专用拨款、应付及暂收款等其他专项基金小
计的年末数--年初数。
(减少填正数,增加填负数)
7.运行需要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减”+“专项资产增减”
+“偿还借款”+“上交政府”+“专用基金
支出”+“其他支出”
8.资金支出合计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运行需要合计”+“资金支出合计”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用合计
年偿债能力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大修、福利基金
提取数)/偿还借款
注:
1.年偿还能力“指标应在生产、基建
合并后再计算
2.福利基金提取数按会工21表福利基金
本年提取数填列
Ⅱ.基建部分
按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报表,采取有限合并的原则编
制世界银行报表。即:世行贷款项目反映本工程全部的投资资金来
源,业主单位其他工程只反映在建部分的资金来源。
一、资产负债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产方
1.现金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33行”货币
资金合计”
2.库存物资 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
(一)第四项20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合计”--本表“现金”)
3.在建工程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6行“在建工程”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会建01表第6行“在建
工程 工程”
资产合计 本表“现金”+“库存物资”+
“在建工程”
负债和权益
1.基建借款(国内)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71行“基建投
资借款”--第86行“国外借款”+第
94行“电力债券资金”)--(业主单位
会建01表第11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
借款”--第16--3行“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
项“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第5--14行和
第16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基本建设结
余资金”第5--14行和第16行之和)
2.基建借款(国外)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86行“国外借
款”--第16--3行“国外借款”--基本
建设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
外借款”+(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综
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5行“国外借款”)
其中:工程世行 世行贷款项目累计贷款数(世行贷款
借款 部分)--已向生产单位移交转入应收
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数--累计偿还世行
贷款数
注:
本项生产和基建合并后应等于世行贷
款对帐单余额
3、基建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54行“基建拨
款合计”--第67行“待转自筹资金拨
款”--第68行“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业主单位会建01表第2--5行之和--
第100行“待冲基建支出”)--(业主
单位建设单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
1--4行之和)+(世行贷款项目建设单
位综合资料表(一)四项第1--4行之和)
--(业主单位在拨款中包括的国外赠款)
4、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收到或使用的国外赠款
数填列
负债和权益合计 本表:“基建借款(国内)”+“基建
借款(国外)”+“基建拨款”+“国
外赠款”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
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二.财务状况变动表
项目 编制说明
资金来源
1.国外借款 业主单位根据本年实际使用国外借款
本息数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上年
(第8栏合计+第9栏合计)
其中:工程世行 根据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使用世行
贷款 贷款本息填列。或根据“基建投资表”
本年第8栏合计--上年第8栏合计。
2.其他基建借款 业主单位(会建05表第1行6栏“基建
投资借款合计、本金”+第18行6栏
“电力债券、本金”)+(会建02表附
表第18行“借款利息”--第19行“减:
贷转存利息收入”)--本表“国外借款”
借款小计 本表“国外借款”+“其他基建借款”
3.国家拨款 世行贷款项目根据本年国内拨款、国
外赠款之和填列+业主单位其他项目
本年用拨款完成的在建工程投资数
其中:国外赠款 根据业主单位当年使用的国外赠款数
填列
资金来源合计 本表:“借款小计”+“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
1.流动资产增/减 “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物资”本年
数--上年数
2.国外贷款项目 业主单位使用外资贷款的工程项目本
资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
其中:世行贷款 世行贷款项目本年实际投资和
其他支出完成额
3.
其他建设项目资 业主单位“基建投资表”第15栏“本
金支出 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合计 本表:“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资金运用合计 本表:“流动资产增加”+“国外贷
款项目资金支出”+“其他建设项目
资金支出”
现金增/减 本表:“资金来源合计”--“资金运
用合计”=资产负债表“现金”本年
数--上年数

注:为与世行评估口径一致,对地方集资属拨款处理的资金来源应按评估时的口径分析列入拨款或借款。
三、基建投资表
本表编制方法基本同国内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的会建02表,只作如下修改:
(1)“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的资金来源分类改为:国内拨款(反映全部属拨款性质的资金来源,但不包括地方集资中属拨款、世行评估时作借款处理的部分)、国外赠款、国内借款(反映全部国内基建投资借款及属借款性质的投资资金来源)。
其中:“国外借款”包括业主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国外借款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只反映世行贷款项目实际支用的世行贷款。
(2)将会建02表第21栏“自开始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并入本表第13栏“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项下反映。
(3)对会建02表第26栏“侍摊投资”并入本表第18栏“其他及待摊投资”项下反映。
(4)对会建02表第29栏“应核销投资”改为“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并将当年发生的“应核销其他支出”一并反映。即:上年“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累计”的合计+“本年实际投资和其他支出完成额”合计--本年第10栏合计数。
编制说明:
(1)本表汇编口径应尽量与世行评估时口径一致,并以反映在建工程为主。本表第14栏“在建工程”应与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数一致。
(2)本表累计拨借款的本年数--上年数=财务状况变动表中拨借款数。
(3)世行贷款项目的本年实际完成额=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4)美元折人民币的汇率应根据财务报告期末的汇率,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本表第8栏数在项目未还贷前应与世行支付对帐单的数字相符。
资 产 负 债 表
年度 表1
单位:人民币 千元
资产 本年 上年 负债和权益 本年 上年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应付帐款
库存物资 加: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应收帐款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应交政府
流动资金借款
流动资产小计 流动负债小计
长期负债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基建借款(国内)
减:折旧 基建借款(国外)
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 工程世行借款
减:一年内到期应偿(内资)
还的基建借款(外资)
其他长期借款
在建工程 长期负债小计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 权益
国家固定基金
专用基金资产 基建拨款
国外赠款
流动资金
专项资金
权益合计
资产合计 负债和权益合计
长期负债比(%)
流动比
损 益 表
年度 表2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本年 上年
售电量 运行利润
每年增长(%) 加:营业外净收入
平均电价(分/度) 税前利润
减:所得税
净利润
销售收入
销售税金 利润分配
净销售收入 上交政府
偿还贷款
企业留利
其 他
运行成本
燃料
购电费 成本/运行收入比(%)
运行费 资金回收率(%)
管理费 税 前
基本折旧 税 后
大修理费 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其他费用 年平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
运行成本合计
财务状况变动表
年度 表3
单位:人民币 千元
项 目 本年 上年 项目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净利润 流动资产增减
基本折旧 专项资产增减
大修理基金 偿还借款
其他内部资金来源 上交政府
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专用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
业扩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运行需要合计
非内部资金来源小计
国外借款 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支出
其中:××工程世行借款 其中:××世行贷款工程资金支出
其他基建借款 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支出
借款小计 资金支出合计
国家拨款 资金运用合计
其中:国外赠款 现金增/减
资金来源合计 年还本付息能力
基 建 投 资 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序|工程| | | |建设项目|总费用| |
| |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设规模|--------|------|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号|项目| | | |概算数 |利息 | |
|--|----|--------|--------|--------|--------|------|------|
| | | | | |(1) |(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计 | | | | | | |
--------------------------------------------------------------------
--------------------------------------------------------------
| 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 |
|----------------------------------------------------------|
| | | | |其中:世界银行贷款|
|国内拨款|国外拨款|国内借款|国外借款|------------------|
| | | | |美 元|折人民币 |
|--------|--------|--------|--------|------|----------|
| (4)| (5)| (6)| (7)|(8)|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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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范课题研究经费的预算评估、评审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
附件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


一、评估的基本要素
(一)评估的对象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的规定,以下课题的预算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成本补偿式课题;
2.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成本补偿式课题。
(二)评估的任务、目的与时间尺度
863计划课题经费预算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对成本补偿式课题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有关管理部门对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预算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经费预算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预算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预算的经济合理性。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课题,预算一次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致;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课题,预算分次编制,第一次预算的时间长度为课题研究的前两个年度,第一次预算的起始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始时间一致,最后一次预算的终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致。课题预算评估的时间尺度与其所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一致。
(三)评估活动的委托者与评估机构
根据科技部管理规定(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会议纪要),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在第一批863计划课题中选择部分课题进行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试点。对于非试点的评估课题,由领域办公室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评估委托者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评估活动的实施主体,评估机构在受理委托者提供的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后,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对课题预算的评估结论,并向委托者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
评估委托者和评估者在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应对评估的目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报告的用途及其公开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二、评估的原则、依据、内容与标准
(一)评估的原则
评估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边界清晰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仅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规定任务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价,不对课题任务目标、技术路线、依托单位是否合理等立项情况进行评价。
2.目标相关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以课题确立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课题任务有关,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课题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3.政策相符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4.经济合理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并考虑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支出应与资源供给能力相匹配,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依据充分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要求预算具有充分的依据,依据不充分的预算,评估时将认为不够合理。
6.信誉度评价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在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与评价,其结果为预算评估提供参考。
(二)评估的依据
课题预算评估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1年11月5日)以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科技部条件财务司,2001年11月)。
课题预算评估的主要依据是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正式申报的课题预算书(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书以及其他附件等材料)和课题任务合同书,以及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分析、调查和判断。
(三)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课题预算评估的内容是课题及其各子课题的各个科目的预算,重点是课题预算中的专项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分人员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六个二级科目)、间接费用(分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间接费用四个二级科目)以及协作研究支出。评估内容见表1。

表1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内容


预算科目 评估内容

直接费用
人员费
按子项依托单位性质,人员费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所列研究人员是否真实,各类人员是否都与本课题研究任务有关,在本课题的责任是否明确;

设备费
购置大型设备中有无可协作共享的;
购置/试制设备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购置/试制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课题目标的需要;
设备费所占比例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设备在国内的分布情况,依托单位是否已有该类设备;
不同子课题是否购置同样或类似的设备,有无必要;
购置设备的报价、试制设备的成本分析是否合理;
常规通用设备的数量、人均拥有水平及预算是否经济;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团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外国专家的资助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出国的内容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所占比例;
出国批次、人数、时间、地点与路线的经济合理性;
聘请外国专家批次、人数、时间的经济合理性;
不同子课题之间的预算有无重复,理由是否充分;
业务费
各项预算概念是否正确,有无交叉重复现象;
有关费用标准(如测试化验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各项预算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
预算的结构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是否经济合理;
各项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修缮费
修缮费用的比例
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
修缮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费用的预算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政策;
是否与课题任务相关;
依据是否充分;
间接费用
按依托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现有仪器设备中是否有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的并已支付运行费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现有设备、房屋等)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申请预算的支撑条件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能否满足课题的需要;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的数量、收费标准等是否合理,与公允水平的比较,专项经费分担的
比例是否合理;
不同子课题是否重复收费等;
协作研究支出
协作研究任务是否明确,是否与课题计划任务相关;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总量和比例是否合理;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结构和各项预算是否合理。


课题预算评估的基本标准是"目标相关性原则"(指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政策相符性原则"(指预算应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指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课题中各子课题预算中人员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间接费用预算占该子课题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的比例应符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其中:
人员费比例一般在5%-15%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15%以内。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比例一般在5%-3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1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30%以内。
以上科目的预算若超过各档控制比例,需进行重点审查。
协作研究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的任务为依据。
各子课题预算中其他科目预算应符合课题的实际情况,符合同类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规律。
三、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一)评估的程序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管理部门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委托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每个课题预算进行评估,最后向委托者提交评估报告。
3.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参考评估结果,提出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意见。
其中,评估机构评估阶段是预算评估活动的核心,它包括"形式评估"、"基本评估"、"重点评估"和"报告形成与提交"四个程序。
(1)形式评估。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受理委托者提供的待评估课题的材料,如课题预算书、课题任务合同书、有关政策文件等,并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对课题材料进行形式上的核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评估机构不直接受理被评单位的材料,如申报材料有欠缺,需要补充,评估机构可向评估委托者提出。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材料存在严重欠缺,不能满足评估的要求,或存在其他不宜于评估的情况,评估机构可以不予以评估。
(2)基本评估。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主要方法包括材料分析、咨询与调研、数据分析、规则筛查、综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基本评估结论,至此,基本评估程序完毕。如果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则需要启动"重点评估"程序,否则,评估机构开始准备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活动进入"报告形成和提交"阶段。
(3)重点评估。该程序为非强制程序,只对部分课题启动。当课题预算存在问题较多,或分析判断难度较大时,应该启动该程序。评估机构应根据各个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如对课题申请购置的大型设备进行专题论证,或对重点问题深入咨询调研和分析等。
(4)报告形成和提交。评估机构综合整理上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最终将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者。
(二)评估的主要方法
1.材料审查与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法定手续的完备性、数据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评估人员应认真研读课题的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从预算评估的角度,了解课题及其预算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对于在材料研读中发现的初步问题及其可能涉及的预算科目和额度,进行记录。
评估人员应维护预算编制申报材料的严肃性,以委托者提交的各申报单位的正式预算申报材料为依据。材料若不符合要求,可通过委托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任何人不得对已经正式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修改,除非得到评估委托者的同意,并具备申报材料所应具备的法定手续。
评估机构应对课题申报的预算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2.调查咨询。在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与咨询活动,调查与咨询活动所获得的信息作为评估机构形成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评估机构调查咨询的对象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市场专家、财务专家等,本规范将这些人员统称为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应熟悉课题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群体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和相关设备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经济专家。每个课题的咨询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人,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人,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以下人员不能聘为咨询专家:直接参加被评课题的研究、管理或设备销售活动,与该课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课题以正当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评估机构的人员和评估委托者。
评估机构应根据课题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咨询的方式,并对调查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3.分析与综合。评估人员对课题预算材料、数据分析结果、调查咨询所获得的专家意见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形成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合理性的判断结论。
(三)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预算评估活动的质量。
评估机构应选派胜任的评估主持人来负责预算评估活动,并组织适合的评估组;应编制评估机构内部具体操作的评估工作文件;应对所有评估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863计划相关政策,掌握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等;应明确每一个参与评估活动的人员的任务与责任;应建立工作记录制,对评估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认真完成和妥善保管评估活动中的重要工作文件;应建立评估报告审查制,所有评估报告在正式提交委托者前都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应明确评估人员和咨询专家的行为准则,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四、评估的行为准则
(一)评估机构的行为准则
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第三方的立场,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除咨询专家外,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课题申报材料。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2.评估机构应为咨询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3.未经委托者正式同意,评估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4.当评估机构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必须向委托者事先申明,经同意后,该评估机构方可承担课题的评估任务,并须在该课题评估报告上注明。
5.未经委托者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课题评估报告和有关课题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若存在违规行为,评估委托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相关课题的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申报者的行为准则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按要求提供课题有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在课题评估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干扰评估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科技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合同、降低甚至取消课题经费预算、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委托者的行为准则
评估委托者应维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
评估报告是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委托者依据评估报告所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委托者承担。
科技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课题预算评估业务。
五、评估报告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的正式结果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报告》,简称课题预算评估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活动结束时,向委托者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预期用途是为委托者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评估报告的直接用户是委托者,间接用户是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经费管理人员。评估机构有义务对委托者解释评估报告。
所有评估报告均由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者,由委托者发放给评估报告的其他用户。未经委托者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估结论应明确和严谨,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报告中反映。
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的签字以及评估机构的公章。
评估报告的格式见附录。









附录:评估报告格式



863 课题编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
评估报告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评估委托方


评估机构:


评估日期:




一、 课题预算概况

内容:
包括课题名称、责任人、依托单位、子课题结构、课题主要承担单位、课题投入人力、实施周期、
预算总量和各个子课题各个科目的预算情况等。


二、课题预算分析

子课题编号 预算科目 预算中存在的不合理 问题建议预算调整额






注1:金额单位为万元。
注2:若此页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三、评估结论

1.对课题预算及其编制质量的总体评价,课题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关于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的调整建议

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 合计
直接费用调整额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调整额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调整额

累计



注1: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排列;增加预算用正数表示,减少预算用负数表示。
注2:金额单位为万元。


四、评估活动说明

1.有关该课题评估需要说明的问题



2.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位名称 专 业 职务职称 年龄
组长:
成员:



3.评估中调查咨询的专家名单
姓 名 单位名称 专业 职务职称 年龄 调查咨询方式 调查咨询内容





4.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申报数据 单位:万元

专项经费预算 合 计
直接费用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费

累 计







附表2: 课题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调整后数据 单位:万元

专项经费预算 合计

直接费用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费

累计

附件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
评审规范(试行)


一、评审的基本要素
(一)评审的对象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的规定,资助总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未进行评估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必须逐一进行预算评审;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的预算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议定,成立统一的评审专家组成批审查。
(二)评审的任务、目的与时间尺度
863计划课题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成本补偿式课题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有关管理部门对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经费预算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预算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预算的经济合理性。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课题,预算一次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致;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课题,预算分次编制,第一次预算的时间长度为课题研究的前两个年度,第一次预算的起始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始时间一致,最后一次预算的终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致。课题预算评审的时间尺度
与其所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一致。
(三)评审活动的组织者与评审专家
课题预算评审工作由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应熟悉课题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评审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专家群体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和相关设备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经济专家。每个课题的咨询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人,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人,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以下人员不能聘为评审专家:直接参加被评课题的研究、管理或设备销售活动,与该课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课题以正当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评审组织人员。
评审组织者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评审组织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同意后,方可聘其为评审专家正式参与评审活动。
二、评审的原则、依据、内容与标准
(一)评审的原则
评审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边界清晰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仅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任务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价,不对课题任务目标、技术路线、依托单位是否合理等立项情况进行评价。
2.目标相关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以课题确立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课题任务有关,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课题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3.政策相符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4.经济合理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并考虑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支出应与资源供给能力相匹配,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依据充分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要求预算具有充分的依据,依据不充分的预算,评审时将认为不够合理。
6.信誉度评价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在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与评价,其结果为预算评审提供参考。
(二)评审的依据
课题预算评审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1年11月5日)以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科技部条件财务司,2001年11月)。
课题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正式申报的课题预算书(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书以及其他附件等材料)和课题任务合同书,以及评审专家对课题预算的分析和判断。
(三)评审的内容与标准
课题预算评审的内容是课题及其各子课题的各个科目的预算,重点是课题预算中的专项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分人员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六个二级科目)、间接费用(分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间接费用四个二级科目)以及协作研究支出。评审内容见表1。
课题预算评审的基本标准是"目标相关性原则"(指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政策相符性原则"(指预算应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指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课题中各子课题预算中人员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间接费用预算占该子课题直接费用与
间接费用之和的比例应符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其中:
人员费比例一般在5%-15%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15%以内。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比例一般在5%-3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1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30%以内。
以上科目的预算若超过各档控制比例,需进行重点审查。
协作研究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的任务为依据。
各子课题预算中其他科目预算应符合课题的实际情况,符合同类研究经费支出的规律。

表1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内容

预算科目 评 审 内 容
直 接 费 用

人员费
按子项依托单位性质,人员费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所列研究人员是否真实,各类人员是否都与本课题研究任务有关,在本课题的责任是否明确;
设备费
购置大型设备中有无可协作共享的;
购置/试制设备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购置/试制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课题目标的需要;
设备费所占比例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设备在国内的分布情况,依托单位是否已有该类设备;
不同子课题是否购置同样或类似的设备,有无必要;
购置设备的报价、试制设备的成本分析是否合理;
常规通用设备的数量、人均拥有水平及预算是否经济;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团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外国专家的资助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出国的内容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所占比例;
出国批次、人数、时间、地点与路线的经济合理性;
聘请外国专家批次、人数、时间的经济合理性;
不同子课题之间的预算有无重复,理由是否充分;
业务费
各项预算概念是否正确,有无交叉重复现象;
有关费用标准(如测试化验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各项预算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预算的结构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是否经济合理;
各项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
修缮费
修缮费用的比例;
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
修缮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费用的预算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政策;
是否与课题任务相关;
依据是否充分;
间 接 费 用
按依托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现有仪器设备中是否有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的并已支付运行费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现有设备、房屋等)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申请预算的支撑条件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能否满足课题的需要;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的数量、收费标准等是否合理,与公允水平的比较,
专项经费分担的比例是否合理;
不同子课题是否重复收费等;
协作研究支出
协作研究任务是否明确,是否与课题计划任务相关;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总量和比例是否合理;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结构和各项预算是否合理。


三、评审的程序与方法
(一)评审的程序与方法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管理部门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
2.评审专家组对每个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最后向组织者提交评审报告。
3.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参考评审结果,提出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意见。
其中,评审专家组评审阶段是预算评审活动的核心,它包括"专家组评审"和"报告形成与提交"两个程序:
(1)专家组评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课题情况,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组织聘请合适的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可根据课题情况和时间等因素,选择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或书面评审方式。评审组织者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并向专家提供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评审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
评审专家依据评审组织者提供的课题预算申报材料,针对评估框架,对每个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每个评审专家必须向评审组织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组织者应对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的内容、方式、专家名单、专家意见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2)报告形成与提交。课题预算评审工作要求评审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评审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完成课题预算评审报告。课题预算评审报告中除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将各个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在课题预算评审报告后面。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在正式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将报告提交给评审组织者。
(二)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评审组织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预算评审活动的质量。评审组织者应选派胜任的人员来负责预算评审活动,并组织适合的工作小组;应编制具体操作的评审工作文件;对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863计划相关政策,了解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每一个参与评审活动的人员的任务与责任;应建立工作记录制,对评审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认真完成和妥善保管评审活动中的重要工作文件;应明确评审组织者和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四、评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一)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评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2.应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者,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3.不得向评审组织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4.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者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5.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在评审活动中若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评审组织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申报单位的行为准则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课题有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在课题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干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科技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合同、降低甚至取消课题经费预算、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评审组织者的行为准则
评审组织者应为评审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并向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评审报告是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评审组织者依据评审报告所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其责任由评审组织者承担。
五、评审报告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的正式结果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报告》,简称课题预算评审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组长在综合各个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撰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时向评审组织者提交。
评审报告的预期用途是为评审组织者及有关管理部门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评审报告的直接用户是评审组织者,间接用户是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经费管理人员。评审专家有义务对评审组织者解释评审报告。
所有评审报告均由评审专家组组长提交给评审组织者,由评审组织者发放给评审报告的其他用户。未经评审组织者同意,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撰写。评审结论应明确和严谨,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审报告中反映。
正式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组组长的签字,并附上评审组每个成员专家的意见。
评审报告的格式见附录。

附录1.成本补偿式课题评审报告格式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报告
(仅供成本补偿式课题使用)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预算总额: 其中:专项经费预算金额
一、课题预算分析
子课题编号 预算科目预算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建议预算调整额









注1:金额单位为万元。
注2:若此页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二、评审结论
1、对课题预算及其编制质量的总体评价,课题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关于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的调整建议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额

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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