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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06:31: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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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0.05
生效日期:1997.10.05



标准出版发行工作是标准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标准出版发行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出版了大量标准以及标准汇编、标准手册和标准宣贯教材等各种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标准的发行工作除通过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外,各部门、各系统、各地区普遍建立了发行站(点)。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反映在,标准的内在质量和印制质量尚需提高,标准出版周期较长,出版发行信息查询不便,发行渠道不畅、覆盖范围窄,出版发行活动需进一步依法规范。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促进我国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技术监督工作和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质量振兴纲要》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标准出版发行新观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从事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地从多年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标准不愁卖”的旧观念转变到“标准出版发行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新观念上来。要加强领导,提高质量,主动服务,积极培育和开拓标准图书市场。
  二、自觉遵守《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出版发行行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不得由非出版单位或不署名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和销售;标准的发行单位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发行工作;各发行站(点)不可销售非出版单位编印的非法出版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树立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标准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标准的编辑、印制、发行工作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不断提高标准出版物的编校质量、印装质量和销售服务质量。
  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标准出版物印制质量,缩短出版周期。要求标准的起草、修改、送审和报批逐步实现电子计算机管理和磁盘交稿,以减少重复工作,缩短标准的制修订和出版周期;逐步对标准文本印装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适应标准印制品种多、质量高、印数少、周期短的要求。
  五、开拓和培育标准销售市场。继续依靠全国新华书店主渠道,发展多渠道标准发行体系。全国技术监督系统已经设立的标准发行站(点)应作为各地标准情报单位的一个主要业务机构,要继续予以充实加强;要鼓励建立更多的标准发行站(点),使其覆盖我国绝大部分省市,逐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发行网,并把发行工作深入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县级以下地区;采取经销、代销、连锁等多种形式,扩大发行规模,在已有的发行站(点)的基础上,在“互惠互利,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下,逐步开展合作和联合,统一征订,规范经营,快捷便利地为读者(用户)服务。
  六、加强标准和标准出版物出版发行信息的发布、沟通、查询工作。出版各种形式的标准目录,在报刊,电视台、电台上刊登标准出版发行的广告,有针对性地发送各种(类)标准出版物的征订单位,出版标准书目报,建立标准出版发行信息动态查询系统等,促进标准出版物的发行。
  七、积极开展我国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与国外的交流和合作。在尊重知识产权和双方协议的基础上,推进开展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国内代印、代销、出版中译本和发行等工作;开拓我国标准对国外的发行工作;做好出版发行标准英文版的准备工作。
  八、加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队伍建设。要抽调事业心强、文化素质高、善于管理的骨干力量充实和加强标准出版发行队伍;为标准出版发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场地、资金和设备);注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和物质奖励,鼓励他们为标准出版发行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4〕206号


各市、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中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新材料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最终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生产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的建设。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 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心前3年的科技经费投入高于年销售收入的5%;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创新实力,具备承担省级和省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同时,具有一支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职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研发队伍;

(四)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能保证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五)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创新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六)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第八条 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报《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申请书》(附件)和有关附件一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须经所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由省科技厅批复立项。

第十二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一式2份(见附件2)。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地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省科技厅根据中心情况,安排适当的补助经费,并签订合同。中心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中心建设的需要予以适当配套。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中心建设经费应严格按合同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补助的建设经费用于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第二十二条 在中心运行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论证的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供各种条件,保证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中心,省科技厅将责成其整改,整改无效的,将撤销立项、追回已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行两年以上的中心定期进行评估,运行时间不到两年的中心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实施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评估不合格的,科技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A4纸)

一、封面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中心名称:

技术领域或产业领域:

依托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号码:

电话: E-mail:

地址: 邮政编码 :

日期

二、内容:

依托单位概况

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三)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内容或工艺路线和考核目标

(四)中心的实施方案、建设地点、年限、规模和进度。原料、燃料、水、电、汽和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仪器设备的选型。环境污染防治。

(五)中心组建负责人、工程班子、实施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财务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六)计划总投资、资金集措、用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来源和数额。

三、依托单位意见。

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9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

1963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国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当前,我国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地发展,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需要进行改革。现将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是劳动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