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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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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进行审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审批中央工交、商品流通等企业以下具体财务事项:
一、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事项的审批;
二、核销坏账损失及固定资产、存货、股本投资等损失的审批;
三、缴纳住房公积金因资金不足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项的核定;
四、工资列支、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和所得税前扣除事项的事前审查;
五、中央各部门所属二级行政性公司经费预算(包括外事经费)的审批;
六、所在地中央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审查,但财政部组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除外;
七、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超过规定比重的固定资产购置事项的审批。



2000年9月26日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9号



《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四条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本省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在修订之日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流程图应当依法载明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

流程图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参与度,采取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和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决策分析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工作实行同步监控。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制度考核及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评和责任追究。对考评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或者行政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未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金融、旅游、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农资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

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5年教育实绩和保障辖区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6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6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6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二)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5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 容
项 目
分 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0分
10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办学职责

普及工作

8分
4
2、全面普及和完善15年教育

4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

26分
18
4、依法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4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4
6、加强教育规划,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教育均衡

化建设

20分


20


7、实施省四项工程和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教育改革

8分
4
8、深化新课程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
9、加强德育工作,降低中小学生犯罪率,提高学生思想品德

教育安全

6分
6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22分
8
11、2004年教育实事落实情况

10
1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管理工作

4
13、校容校貌、校园文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附加

10分
教育政策

10分
10
14、其它保障区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