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时间:2024-07-07 00:4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作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科协的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等工作,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科协。县以上科协由同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会(含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下同)组成,下一级科协是上一级科协的组成单位。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科协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
科协可以依法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科协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发挥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科协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夏令营等课外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科协通过科技讲座等形式,帮助国家工作人员了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功能。
科协开展科学技术下乡和科学技术扶贫,发展和扶持科学技术示范户,进行农民技术培训,传播先进实用技术。
第九条 科协可以对拟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协组织学会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科协可以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学技术成果与自然灾害损失鉴定和技术标准制定与修改的有关工
作。
第十二条 科协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更新。
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推荐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成果参与评奖。
第十三条 科协应当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激励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真理,勇于探索,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科协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应当协助当事人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县以上科协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经营活动,其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科协或者学会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科协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学会挂靠单位应当支持科协加强对所属学会的业务管理,为学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所属科协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科协、学会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条 科协经费来源:
(一)人民政府的拨款;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科协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科协的财产、经费和人民政府拨给科协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第二十二条 科协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同性恋;婚姻;立法

  内容提要: 随着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深入研究,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的全球化立法运动此起彼伏。同性恋者追求永久结合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立法保护。鉴于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毕竟存在着很多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同性恋者的结合宜采“同性伴侣”的立法模式,其成立要件、效力、同性伴侣财产制度也有别于婚姻制度。

  同性恋,指性成熟的个体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只对同性具有性兴奋的反应。所谓同性恋者,是指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主体,无论是否已经有过同性性行为,都是同性恋者。在自然界,同性恋是一个普遍现象。英国学者蔼理士(Havelock Ellis)研究表明,同性恋原是动物界的一个相当流行的现象,至少其他的哺乳类动物中是很普遍的,特别是在和人类在血缘上最接近的灵长类动物里,例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1]动物界存在的这一现象也给怎样对待人类间的同性恋提出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某些人的自然赋性有异于大多数人,有同性恋倾向,他是否有权利同异性恋者一样有成立婚姻、建立家庭的自由?

  一、现代各国同性婚姻的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在美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家事或亲属法中的婚姻法属私法领域而由各州自行制定。在州的成文法方面,佛蒙特州是目前全美唯一允许同性恋伴侣享有结婚权利的州。根据该州法规定,同性恋者在州法下享有婚姻地位合法保障,但是根据1996年联邦婚姻保护法,得不到联邦法中婚姻地位的保障以及享有联邦社会安全福利(social security benefits)。[2]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的一项家庭伴侣法律提供同性伴侣类似婚姻的福利,但加州仍不允许同性婚姻或结合。

  在司法判例方面,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尤其引人注意。2001年,七对居住在马萨诸塞州的男同性恋伴侣和女同性恋伴侣向当地市政厅申请结婚遭拒后联合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该案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2003年11月18日,州最高法院裁决:允许同性恋办理结婚的规定不违反州宪法。[①]004年5月17日起,马萨诸塞州政府允许同性恋者在该州登记结婚。马萨诸塞州是目前全美唯一一个赋予同性恋婚姻合法地位的州。[3]美国已经有18个州对州宪法中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条款做出了修订,阿拉巴马州、达科他州、田纳西州的投票者将会在2006年决定是否禁止同性恋婚姻,另外至少有13个州的立法机构正在权衡是否应该做出相同的修订。[4]在英国同性恋法律的变迁过程中,“沃尔芬登”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雷丁大学副校长沃尔芬登爵士受政府任命担任“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委员会”主席,负责有关与同性恋和卖淫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在该报告中,沃尔芬登爵士认为:同性恋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刑罚不应介入。“沃尔芬登”报告被《性罪行法案》采纳,于1966年在上议院和下议院通过,同性恋“除罪化”终于在英国得以完成。

  英国《民事伴侣法》(Civil Partnership Act)于2005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合,但在立法中选择了“民事伴侣”这一称谓区别于“婚姻”。根据该法,在英国注册的同性民事伴侣将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赋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如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在配偶去世后可以享受对方的养老金,继承对方财产时免缴遗产税。 要结为这样的“民事伴侣”关系只需经过特定程序,签署一些文件即可,而异性婚姻还需双方在民事或宗教仪式中相互立誓。[5]

  2005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允许所有同性伴侣可以像男女一样申请结婚。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当“同性恋不再是罪,同性恋不再是病”的观念在欧洲被广为接受,法律对同性恋者追求幸福的人权予以保护的序幕也就拉开了。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进行保护的国家。1989年,《家庭伴侣法》在丹麦国会全票通过,同居伴侣依据该法可以进行登记,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此后,挪威于1993年,瑞典于1994年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荷兰于1997年将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同居伙伴关系,更在此后对此项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2001年四月,《开放婚姻法》使荷兰的同性恋者完全享有与异性恋着相同的所有权益和法律地位。2001年6月 22日,比利时紧随荷兰之后,成为第二个对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进行一体保护的国家。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芬兰于2001年10月,德国于2000年11月,法国于2000年1月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给予同性恋者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荷兰于2000年通过了的《开放婚姻法》,使同性恋者取得和异性恋者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身份。《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采取同样立法方式的还有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2005年)和南非。

  2001年德国《同性伴侣法》继受了亲属编婚姻法的内容。仅对极少处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同性伴侣在身份成立要件、共同生活效力等身份关系方面,与婚姻无实质差别,可准用婚姻法的规定。

  法国于1999年颁布了《民事结合契约》(Parte Civil de Solidarit),简称PACS。PACS于1999年引入法国,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荷兰伙伴关系模式的立法,有关的重要条款也未纳入民法典的家庭法部分,而是规定在自然人和市民身份的章节中。[②]

  (三)其他国家

  2005年2月1日,南非宪法法院就两起有关同性婚姻的上诉官司作出裁决,裁决结论认为,现有法律不承认同性关系是违反宪法的,法院同时要求南非国会在一年内完成对现行婚姻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实现对同性婚姻的认可。

  在信奉天主教的拉丁美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念很难接受,然而在 2002年12月,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议会终于通过了这项名为《民事结合法》的法律。[6]至此,布宜诺斯艾利斯成为拉美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城市。

  全球同性婚姻立法的浪潮发轫于北欧,并迅速波及到整个欧洲,影响到大洋彼岸的北美,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也开始了对同性恋权利的探讨和保护。对同性恋的权利保护运动一经发起,就蓬勃发展,势不可挡。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同性恋现象早在远古时代就已有之,“在各种品性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同性恋,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六朝了。”[7]4000年前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8]柏拉图认为同性恋是“神圣之爱”,这种爱只存在于男性之间。在战场上, “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只庞大的军队。”[9]在中国古代的六朝时代,就有同性恋的记载。[③][④]有数字显示,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10]

  其次,同性恋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而爱情和家庭是幸福生活的内容之一。家庭给人强烈的归属感,为家庭成员提供必需的物质扶持和情感关切,扶助其立足于社会。《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在这里,“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是个开放性的条款,已经包括了同性恋倾向的区别。国际大赦组织认为,性特征是一个人身体和心理尊严的核心,每一个人有自由决定和表达自己性倾向的权利,维护LGBT(特别性特征者,包括同性恋者)的人权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问题,基于性特征的酷刑与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相似,关心LGBT事实上也是关心每一个人。[11]

  第三,考察婚姻的形式,不难发现。婚姻的形式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迁的过程中。古代的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劳改婚、赠与婚、收继婚、聘娶婚,摩挲族至今仍在实行的走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无疑是得到主流道德认同的。因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中,婚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在自然环境恶劣、生产工具落后、劳动力低下的生活条件下,个人对婚姻自由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对婚姻的选择逐渐地从物质条件中解放出来;随着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婚姻的概念也在这一过程中与时俱进。人类开始更多的关注非物质的需求,包括心理上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生理上需求和生活上的需求,而这些需求都必须通过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才能实现。既然同性恋者也是人,也同样需要家庭生活。从传统上婚姻都是异性的组合来反对,理由是不充分的,而以“法律上如此规定”来做论证只是借用了法律背后国家的强制力,在法理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尽管同性恋者仅仅是社会的少数群体,仍然应当享有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婚姻自由是各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这项权利任何人应当平等的享有,包括同性恋者。因此,法律仅将婚姻自由授予异性恋者而限制同性恋者是不平等的。对于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即存在危害公共利益时。如果以性倾向为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异性恋者享有婚姻权可以追求幸福却排斥同性恋实现婚姻自由权,立法必须对这种分类的妥当性进行证成。

  有论者担心子女长期与同性恋者相处,其身体、情绪会被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使子女产生同性恋倾向。这种担心也是缺乏实证分析的。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与异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在心理发展上并无重大区别[12]。有学者将40名分别由同性恋与异性恋母亲抚养的子女加以比较,没有证据表明母亲为同性恋一组的子女有性别错乱、增加同性恋倾向或感情发展的困难。[13]况且,对于为什么异性恋的父母育出的子女有同性恋倾向,这一疑问至今没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退一步说,即使同性恋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以此为理由就断然否定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就未免有因噎废食的嫌疑了。是否有权收养子女与是否保护同性婚姻是两个命题,二者分别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第四,同性恋不违反法律。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平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重要权利,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政府的义务。先有权利的诉求,然后才有权利的保护。 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在法律上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现在所缺失的是在具体婚姻家庭法立法层面保障这些基本原则的实施。

  综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同性恋的现象说明,同性恋者不是人类的异化,同性恋者以建议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合法正当,对同性恋结合立法保护已经全球化趋势,我国法学应该正面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财政部、经贸部、人行、农业部,在京中央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海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钢铁投
资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在京各租赁公司:
目前有关单位上报的外债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保证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在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将上报外债数据的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软盘以及打印出的余额简表和外债一览表等同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对外担保报表、外债余额简表(快报)要求不变。
2、各在京中央金融机构等外债单位必须按照我局规定,按时上报有关外债数据(包括外债签约表、反馈表、余额简表等)。
3、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债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该项工作消极应付,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我们将予以通报批评。



1995年2月28日